央广网西安4月16日消息(记者苏睿楠)4月16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就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鼓励错峰休假、强化政策落实作出全面部署,着力破解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难题,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地见效。
通知明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针对应休未休情况,通知作出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不足的,须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在错峰休假方面,通知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错峰休假实施细则,结合生产经营、岗位特点与职工意愿,科学统筹休假与工作安排。对承担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任务岗位,要求提前制定方案,平衡工作与休假需求。同时倡导职工分段灵活使用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中小学寒暑及春秋假等有机结合,形成“组合假期”,满足探亲、旅游、家庭照护等多元需求,实现错峰出行、提升休假品质。
为确保政策落地,全省将构建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人社部门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把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会依托12351服务热线强化监督,推动将错峰休假纳入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企业代表组织引导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为职工休假创造良好条件。
此外,各地各单位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带薪年休假与错峰休假相关法规,同步强化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假期政策宣传,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营造用人单位主动落实、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