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暑假,带上小朋友领略祖国大好河山,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旅游业又迎来高峰,但是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出行计划有变,预定的酒店拒绝退款怎么办?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给大家提个醒。
去年9月14日12时,刘刚(化名)通过某网络平台预定了一家酒店“十一”期间的“阳光大床房”一间,并支付住宿服务费1200元。后因旅行计划有变,刘刚于预定当日申请取消预定并申请退还住宿费,酒店方以预定页面已明确载明“30分钟后不可取消”为由,不同意退款。刘刚遂诉至法院。
“我是当天下午3时左右申请取消酒店房间并全额退还住宿服务费,但平台、酒店均不同意全额退款。”刘刚认为,自己预定房间与申请取消房间的时间为同一日,当日如能成功取消并不影响该房间再次销售,不会对酒店产生相应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平台方和酒店退还住宿服务费1200元。
酒店提交了刘刚的订单预定成功页面,上面载有“取消规则”: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酒店代理人辩称,刘刚退订的行为属于违约,所以不同意退还住宿服务费。
网络平台方表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已尽到披露经营者信息、提示说明、协助沟通取消预定的平台义务,不具有过错,不同意退还全部住宿服务费。
法院首先认可了平台方的意见,认为其尽到了相关义务。
对于刘刚和酒店的纠纷,法院分析,刘刚虽主张提出退订时间与预定时间为同日,不影响再次销售,但基于诚信履约的原则及双方约定,其违反约定的行为客观上会对酒店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协商过程中,酒店在明知消费者已明确提出无法履约、损失尚未实际产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客观状态继续积极主动协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非直接要求消费者承担过重的、与酒店实际损失不符的违约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违约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造成损失产生原因等因素,酌情判令酒店向刘刚退还住宿服务费960元。宣判后,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酒店“不可退订”规则不应“一刀切”
在线预定酒店已成为酒店预定的主要方式,但现在酒店普遍设置“不可取消”“30分钟后不可退订”等规则,也造成消费者退款困难。那么,该条款是否有效呢?
法官指出,条款由网络服务平台或酒店单方拟定,消费者无法协商修改,属于格式条款。这种“不可退订”或“限时退订,超过时间退订则不予退费”条款有效或无效,不应“一刀切”认定。“条款的效力,需考虑双方缔约时权利义务之间的分配是否均衡。”
法官举例说,如果平台或酒店在设置退改规则的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与消费者承担的义务相对对等,且酒店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一般可认定为有效。例如,“不可退订”“限时退订”的房型相较于可免费取消的同房型有明显价格优惠,此种情况下,消费者选择此房型享有了较多的价格优惠,酒店也减少了部分经营利润,消费者任意取消预定势必对酒店造成较大影响,在此情况下,消费者与平台或酒店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相对平衡,并不属于不合理加重一方的责任的情形。
如果平台或酒店在设置退改规则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或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格式条款无效。例如,所有房型均无差别地设置为“预定30分钟后不可取消”,意味着在消费者取消预定未造成酒店销售机会的丧失,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消费者仍要因此支付全部服务费用,该退改规则的设定属于单方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该退改条款可能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即便是消费者个人原因取消酒店预定,认定消费者构成违约,但具体违约责任也不应根据酒店单方设定的“一刀切”的退改规则进行认定,应考虑消费者的过错程度,酒店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综合判定。
法官提醒消费者,通过在线平台预定酒店时,要全面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除关注房型、时间及价格外,还应当全面了解退改规则及法律后果。消费者单方原因取消预定酒店,应当及时与酒店方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合理的解约方案,避免消极处理从而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
同时,法官建议平台及酒店经营者应当进一步完善优化退改合同条款,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预定时间、取消预定对二次销售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设置不同违约比率的阶梯性退改条款,完善线上预定及退订机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平台方在审核酒店产品时,对于设置“一刀切”退改规则的经营者,可要求其设置合理的退改规则,从源头避免退改纠纷产生。(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