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组织户外活动一旦发生事故 责任该如何划分?

2026-04-28 18:15:44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28日消息(总台记者白杰戈 杨松涛)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五一”假期将至,不少人会选择徒步、爬山等户外运动。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的团队户外活动越来越多,不过,活动中的领队并没有强制的职业资格认证,一些组织者会采取安全措施或者签订免责协议,然而一旦出现意外,仍可能产生法律纠纷。

从事互联网行业的安先生(化名)喜欢户外运动,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兼职做户外领队,主要在长三角地区带团出行。

安先生表示:“我主要是带一些户外徒步、爬山,也会有一些游玩性质,比如去一些古镇,偏向景点之类。因为徒步要在山上,信号不太好,路况比较复杂,危险系数会高一点。有时候会遇到一些队员,跟领队走得比较远,不太认识路,最后需要领队回去找他。还有一些队员摔倒,走的时候不小心扭到脚,甚至还碰到一些骨折的人。”

近年来,参与户外运动的人不只是以往的少部分爱好者,还有越来越多缺乏经验的普通人,组织者也在强化安全措施。

安先生介绍:“有很多人就是网上跟风,去哪个地方打个卡。甚至碰到过一些穿拖鞋或者穿皮鞋的人。所以我们每次出发之前会写好公告,集合之后会有一个环节,包括讲解线路等,另外会询问哪些用户是新用户,没有任何户外知识的,就会特别叮嘱他们。如果走一些比较难的线路,一天几十公里的那种,我们就会专门要求参与者提供一些证明他们能力的东西,比如以前走过哪些路线、轨迹、照片等。”

专职从事户外领队的代先生(化名),也会在活动招募阶段就做好详细说明。

代先生表示:“像户外徒步这种,对于简单的公里数、爬升下降的数据,包括道路状况,比如原始路段,还是铺装路,或者台阶路,都是不一样的,在帖子里要写清楚。包括装备上的准备,比如穿什么,大概要带一些什么。”

代先生担任领队的户外项目涉及国内的华北、西北,以及部分国外热门线路。他说,自己和周围一些领队考取了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山地户外指导员证书,在一些主流的在线旅游平台发布行程招募信息,需要先提交证书。

代先生:如果俱乐部要在上面发一些线路,比如户外类,平台就要求有指导员证。

记者:是不是只要俱乐部有一个人有证,就可以发了?但是具体带队的人有没有证就不一定?

代先生:对,是这样的。

中国登山协会户外教培平台的信息显示,初级山地户外指导员需要在指定机构经过6天的培训和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目前已经举办上千期培训班。但中国登山协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这项证书并不是担任户外领队的必备条件。“中国登山协会没有这样的政策。是业界自发的,因为对于我们培训的认可,知道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是靠谱的,所以他们会倾向于选择这样的人作为他们的向导。没有任何人会强制。”工作人员说。

持证领队代先生说,在行业内部,也不会把是否有证作为唯一标准,可能更看重实际的能力、经验和口碑。

代先生表示:“有些队伍比较大的,一个领队肯定是顾不过来,就需要两三个人或三四个人,可能有一些人就是在当地找的向导。当地的向导可能没有证,但是可能对路是最熟的。”

受访的领队都表示,他们每次活动通常每人负责十余个参与者,也要根据天气、路况等携带保暖品、外用药、绷带等。但会避免直接出手处理复杂的伤情,以防万一出现意外。

代先生指出:“我不是医生,没有用药处方权,我们出行之前会跟大家提示到,我们是不能提供内服药的,因为不知道其身体具体是什么状况,有可能对某些药物过敏,可能提供药以后反倒加剧症状。如果是受伤之后简单包扎,我们也会提前询问,可以帮助做一些处理,看需不需要。救援也要征得被救者的同意,因为救援处理不当会造成二次伤害,责任划分就很难了。”

受访的领队还表示,目前户外活动的参与者很少有人关心领队是否持有证书,也并非所有组织者都会跟参与者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权责划分。但随着行业发展,从业者增多,很难只靠信任来保证安全。没有持证的兼职领队安先生说:“现在有很多就是网上自发的,组个队,就不会特别在意。除非稍微大一点的,或者做得比较专业一点的俱乐部,会要求在徒步之前签免责协议、告知事项。一旦形成用户面特别广,如果不规范,以后出现的风险会很多。”

面临复杂的户外环境,即便有丰富的经验、周全的准备,有时也难免遇到意外情况,事先签订免责协议,是否就可以让组织者免责呢?接下来,我们再通过两起相关的法律纠纷,以案说法。

23岁的张女士通过网上报名,参加了一个旅行社组织的江苏九连尖徒步穿越活动,途中身体不适,告知领队后独自原路返回,随行三名领队中没有人陪同张女士。之后张女士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抢救无效身亡。

被告旅行社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这项活动报名费每人139元,活动招募帖说明了“徒步距离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强度一星、风景指数四星”等信息,也有“免责声明”提出“户外活动属于相约出行”“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风险提醒义务。

但法官指出,被告作为组织本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针对所谓的免责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下午3点路人发现张女士并报警,而旅行社直到六点半活动结束才得知她失联,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霖介绍:“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当得知一名无同伴的年轻女性因身体不适需要提前返回时,领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让其独自返回,构成了救助环节的重大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张女士在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返回,未能充分预估风险,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旅行社一方承担30%的责任。

上海松江法院还审理了另一起户外徒步相关的案件。涉案的旅行社第一次组织前往这条未经开发的线路,当天下雨,山路湿滑,原告郭女士在一处陡坡摔倒,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官徐霖介绍:“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前的风险防范不足,选择未经开发的山路本身就存在风险,且旅行社对地形路况缺乏深入了解。在雨天导致危险性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仍按照原计划行进,属于安排失当,未尽到合理的风险控制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家旅行社也被判定承担30%的责任。法官提醒,户外徒步活动的参与者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组织者要严格履行救助义务。

徐霖指出:“户外徒步伴随着不可预知的风险。每一位参与者都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户外经验有清醒的认识,不要盲目跟风,不要挑战明显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活动。报名参加徒步活动前,要仔细查看组织方的资质、线路的难度、安全保障措施等。活动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联络机制,确保能及时发现人员异常。当有参与者因故中途退出时,旅行社应安排陪同或确保其安全撤离,并持续保持联系,直至确认其安全。”

[责编: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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